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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771号之一 原告:**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昊旻,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燕果,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明与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明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