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771号之一
原告:**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昊旻,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燕果,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明与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明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