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美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946号 原告:***,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