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042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河新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巩贵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生活区社区服务中心**iv>
负责人:余风海,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东二巷**南湖高层**楼**401>
法定代表人:余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菠,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