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70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东二巷**南湖高层**楼****。
法定代表人:余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被告(反诉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七日内缴纳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新疆荣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慧春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