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2200号
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升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戴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元。后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