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东风汽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施庆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襄仲裁字第09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新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