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500号之一
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代表人:***。
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