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502号
申请人(原告):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有,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价值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价值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正一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