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354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62716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066***1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566872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给付13***00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执行人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执行费。
经查,2018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7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丹阳市××申阳路南侧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多次进行了查封,本案对该处土地使用权轮候进行了查封,日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18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因未找到其本人,故未能实际实施。
2018年10月18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