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2852号
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第二工业区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建华村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锋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源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