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绣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财保63号
申请人:福建省锦绣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翡翠园翠泽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一路218号1栋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负责人:***。
申请人福建省锦绣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外北支行,账号为44×××07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76095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锦绣瑞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6095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外北支行,开户账号:44×××0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骆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