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909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这是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