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5900号之一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7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27元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