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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保1650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道朗镇鱼东村。
被保全人: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909A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君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5900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