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彩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执保2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彩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聚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18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