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1行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孔爱国,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
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三、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15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合计75元,由上诉人江苏维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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