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有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3695号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819642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有本,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有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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