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488号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立案)。
被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