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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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635号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波,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河北杨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负责人:徐玉风,该站站长。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贾春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