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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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