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4民初1468号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