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14号
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和头,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被告:南京鑫赫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铁麟。
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赫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苏01破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已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按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同时本案案涉房屋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将本案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汪德全
审判员 许云苏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