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308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沁顺坊******。
法定代表人:汪耀武。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南京白下高新技术科学园区**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和头。
申请执行人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5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日,南京俏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苏01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且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唯一被执行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3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彭鸣俊
审 判 员 胡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天
书 记 员 李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