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105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利息70916.67元,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11元。由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回)。”2020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自己各项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彭鸣俊
审 判 员 胡维华
法官助理 杨 天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