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地质物资供销公司与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9495号
原告江苏省地质物资供销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地质物资公司)与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弘瑞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质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弘瑞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款事实。被告认可拖欠钢材的数量,但对于欠款数额有异议,原告亦提交了送货凭证及结算单价依据,而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计算错误,亦未指出原告计算错误原因,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主要内容:被告向原告供应螺纹钢、高线,单价按买方收到材料当日”我的钢铁”(××)网站发布的相应钢厂规格型号钢材的价格加40元每吨为结算价,抗震另加30元/吨为结算价格(以当天第一次价格为准);若遇周末、节假日原因网站未出价格信息,则以收到材料当日网上对应钢厂最近一次价格为准计价;本价格含运费用(限南京地区)、上力费,含税;买方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卖方所需钢材的规格、数量收货地址、验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钢材买方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出具收据;货到工地后,卖方凭工地收货清单结算货款。以上价格约定均为货到工地付款价格。延期付款则按货到工地当日起,按每天1元每吨支付利润给卖方。买方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至少支付所有货款的80%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逾期30日未支付,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货并向法院起诉,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买方承担。2017年6月28日,潘永松代表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8月15日至8月底之前付清钢材款。
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地质物资供销公司剩余货款488450.35元及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前违约金4024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545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仁军
书记员  朱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