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1178号
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四号楼B栋2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头,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负责人王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志刚,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仇哲凡,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骆菊杰
人民陪审员  袁海波
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岩岩
书 记 员  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