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4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和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苏01破8号裁定书,裁定对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南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按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因案涉房屋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将本案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且已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