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保481号
申请人: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农圣街南、建桥路西(水岸嘉园6号楼S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U73R24G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创智谷一期A2座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066A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2幢1单元1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6C49K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石桥自然村以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6WL4A
法定代表人:魏亚。
申请人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