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1021号 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2幢1**14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北至知山雅筑小区南用地边界、南至二环南路、***茂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如下财产线索: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P8QQJ0C,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银河支行,开户账号×××50。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206510498202200××××)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银河支行账户为×××5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11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32元,由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