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03民初719号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2幢1**14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北至知山雅筑小区南用地边界、南至二环南路、***茂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3.85%),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1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1155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为济南樾府项目商业公区精装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邀约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叁万元,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按照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的招标要求,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回单编号:125281519276)。该招标项目原告未中标,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30日内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但是被告迟迟未退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5日,招标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公开济南樾府项目商业公区精装工程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投标人必须在第一轮回标之前缴纳,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在第(八)项投标担保中规定,投标担保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缴纳。2021年9月9日,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参与投标向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银河支行1515××××0850的账户转款3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后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中标,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招标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后,原告以投标为目的向其指定的被告账户转账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因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在承诺确定的期限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现无法得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原告以被告要求其寄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材料的时间作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起算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万元; 二、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5元,保全费332元,由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