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5964号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亦***智能大厦B座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成日盛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成日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成日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返还明成日盛公司借款117342.95元;2.***返还明成日盛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及鼠标:**(HP)星14青春版14英寸轻薄窄边框笔记本电脑(i5-1035G116G512GSSDUMAIPS)银;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明成日盛公司负责青岛区域市场营销工作。在职期间,***以项目日常运营和委派为由累计向明成日盛公司借款138103.86元。***2022年2月28日提出离职,经双方对账,***仍有117342.95元借款未退还。另,***从明成日盛公司处领取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也一直未退还公司。经明成日盛公司多次催告,***一直不予返还,损害明成日盛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明成日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原告明成日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明成日盛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核实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是第三方公司北京**博普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派遣至明成日盛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明成日盛公司称其公司的日常工作、出差是两种模式,一种是自己先垫钱回来报销,一种是像本案***这种先预支然后回来多退少补,多预支的需要还给公司,预支是以借款形式预借走。
明成日盛公司提交其公司账户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向***转账的记录14份,合计金额为136642.52元;另有明成日盛公司的关联公司致远日盛(天津)建筑劳务公司2021年8月26日向***转账记录1份,金额为62036.69元。明成日盛公司称转账记录摘要注明的“备用金、措施费、差旅费”就是***预支走借款的款项名目;摘要注明的“堂悦”系项目名称,***是因为这个项目借的款;摘要注明的“预缴税款”是预支给***去项目所在地交税的款项,但其没有交税而是自己把钱花了。另明成日盛公司提交“房屋押金交接说明”,载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18号嘉泰小区1号楼3**502室1号单间(公司青岛地区保利办事处)租房押金转至***金额105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元整),因本人***离职,现将该押金转至***名下,待租房押金退回后退还公司销账。接收人***。”接收人处有***的签字。明成日盛公司称上述截至2021年12月23日产生的借款,后来***核销了一部分,明成日盛公司提交“***借款明细”,载明金额剩余合计金额分别为余76067.17元及62036.69元,合计金额为尚欠138103.86元。2022年3月24日***通过微信向明成日盛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发送其签字确认的《关于***借款部分抵销的确认说明》扫描版,载明“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共同核实,***未结算工资抵销部分借款明细如下抵扣后剩余117342.95元,截止目前***未结算工资合计为税后20760.91元,***未还公司借款金额为138103.86,经双方确认,将用***未结算工资抵扣同等金额的借款,抵扣后,***还拖欠公司117342.95元。相关人员签字***。四川明城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3日。”相关人员签字处有***的签字。
明成日盛公司另提交***与明成日盛公司综管人员**的钉钉聊天记录“2021年8月5日,**:早上邮寄,电脑已经准备好了。**发送电脑图片,***:明天我回北京,明天我去拿一下吧。**:明天我不在公司,你周一来吗?***:你看看明天谁在公司,放在哪里,我去拿吧。**:我放财务何经理那了。***:好的,**。***:旧电脑已经寄给您。**:好的。”明成日盛公司称因为***的旧电脑不能用了,所以他寄回的是旧电脑,图片发送的电脑是把这个电脑给他用,也是其现在主张的电脑。明成日盛公司提交***与明成日盛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3月24日,**:王工,麻烦签字后给我个扫描件哈。您赶紧签个字扫描件给我吧,先销一点是一点。***发送《关于***借款部分抵销的确认说明》,**:收到。2022年5月18日,**:您那是不是还有个公司的电脑呀。***:嗯。**:没发寄回公司哈。***:好的。”
上述事实有明成日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系明成日盛公司的第三方派遣员工,明成日盛公司的模式系员工为开展工作先以借款形式从公司处预支款项,之后回来进行核销多退少补,多预支借款的要还给公司。现***离职后向明成日盛公司出具《借款部分抵销的确认说明》载明与未付工资核销后***未还明成日盛公司借款117342.95元,***签字对此进行了确认。故根据明成日盛公司的工作模式、以及《借款部分抵销的确认说明》,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达成合意,现明成日盛公司向***预支交付了相应款项,***亦认可尚欠借款117342.95元,故对于明成日盛公司要求***偿还借款117342.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明成日盛公司要求***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及鼠标:**(HP)星14青春版14英寸轻薄窄边框笔记本电脑(i5-1035G116G512GSSDUMAIPS)银)的请求,***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手中有一台公司的电脑未寄回公司,故明成日盛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7342.9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及鼠标:**(HP)星14青春版14英寸轻薄窄边框笔记本电脑(i5-1035G116G512GSSDUMAIPS)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4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