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2幢1**14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远基业(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华远基业(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被告同时出现时以下简称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24.7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24.7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现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24.7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远基业(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24.7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