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777号
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B-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7号院10号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