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875号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蔡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会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71元,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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