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2265号
申请人: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蔡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
申请人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98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百零八万三千九百零四元七角三分九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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