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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权县建天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081号之一
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权县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庄周大道与绿洲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焕伟,经理。
被告: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88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军,经理。
被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官渡东路与圣景路交叉口北100路西。
法定代表人:蔡阳,经理。
被告:新乡市江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
法定代表人:黄镜友,经理。
被告: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建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江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均由原告临朐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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