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4199号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东路与圣景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D1PX50。
法定代表人:蔡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永安街鑫苑国际城4号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919KC0T。
法定代表人:王二维。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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