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顶耐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782号
原告:苏州顶耐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888号立德企业家园区16号楼四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P9P337。
法定代表人:张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东路与圣景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D1PX50。
法定代表人:蔡阳。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原告苏州顶耐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顶耐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顶耐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思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