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95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东路与圣景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D1PX50。
法定代表人:蔡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范晓阳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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