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568号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东路与圣景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DIPX50。
法定代表人:蔡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西路25号鹿诚商务大厦C座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919KC0T。
法定代表人:王二维。
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华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楷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慧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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