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1622号
原告:北京记良鸿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记良鸿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红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北京记良鸿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按照本院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记良鸿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