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468号之三
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ANT35D,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135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553497491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1-1幢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丽,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