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237号之三
原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5元,由原告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