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19028号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榆,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双飞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