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232号
原告:四川**水性环保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吉林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1-1幢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水性环保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水性环保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