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677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50号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第4A401、4A4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祥瑞,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608号3号楼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7136元,减半收取35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济宁市亿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