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华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4号
原告:济宁市华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宁军兰。
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608号3号楼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邹锋。
原告济宁市华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华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