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188号
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608号3号楼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邹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5号科研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春,山东国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泰,山东国熙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鼎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天用公司向鼎讯公司支付货款1338231.00元及利息(以13382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天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鼎讯公司与天用公司签订两份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标的物为网络摄像机等,合同价款总计5946520.00元;(2)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3)付款条件为“项目整体验收后6个月付所供货物60%款,剩余款项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鼎讯公司依约向天用公司交付软件。天用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11月10日确认验收合格。2018年12月开始,天用公司陆续向鼎讯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用公司尚欠货款1338231.00元,不含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的40%款项。鼎讯公司多次向天用公司催要货款,但天用公司拒不支付。鼎讯公司认为,天用公司拒不依约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鼎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鼎讯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涉案的两份合同货物金额总计5946520元,涉及设备为网络摄像机、高空瞭望球机等,该合同无经办人员签字,在履行过程中无安装、调试、维修等记录,且根据鼎讯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情况说明》,明确载明了DSF/鼎讯多功能复合高清电子警察软件等产品并未实际交付,只是为了帮鼎讯公司冲销售额产生,另结合鼎讯公司、天用公司及案外人山东鼎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资金流转情况,进一步印证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事实,鼎讯公司在明知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且虚增了较多销售额,鼎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