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190号
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608号3号楼9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1674949W。
法定代表人:邹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珊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3-4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773556XL。
法定代表人:闫春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春,山东国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泰,山东国熙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公司)与被告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鼎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扬帆公司向鼎讯公司支付货款8896254.50元及利息(以8896254.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扬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鼎讯公司与扬帆公司签订三份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标的物为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等,三份合同总价19332320.50元;(2)交货时间分别为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2月8日和2017年12月15日前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鼎讯公司依约向扬帆公司交付货物。扬帆公司收到货物后,向鼎讯公司出具合同执行完毕确认单,确认鼎讯公司供货完毕,设备运行良好。2018年4月开始,扬帆公司陆续向鼎讯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8896254.50元。鼎讯公司多次向扬帆公司催要货款,但扬帆公司拒不支付。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鼎讯公司所在地―济南市高新区为合同履行地。鼎讯公司认为,扬帆公司拒不依约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鼎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鼎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鼎讯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涉案的三份合同货物金额总计19332320.50元,涉及设备为高清抓拍单元、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测速系统等,上述三份合同均无经办人员签字,在履行过程中无送货、签收、安装、调试、维修等记录,且根据鼎讯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付款说明》,明确载明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只是为了帮鼎讯公司冲销售额产生,另结合鼎讯公司、扬帆公司及案外人华科公司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资金流转情况,进一步印证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事实,鼎讯公司在明知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且虚增了较多销售额,鼎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