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特93号
申请人: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邵如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元琳,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仓岭镇南溪村**,公民身份号码为513************89X。
申请人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仲裁后,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东劳人仲院望牛墩庭案字[2020]4号终局裁决。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魏 术
审判员 邹凤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廖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