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560号
原告:**,女,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甜,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飞,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51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飞、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婷